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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与透明度,防范利益冲突,维护本会、捐赠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方界定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与本会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起人;
2. 理事、监事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 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4. 本会的主要捐赠人(指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对本会有重大影响力的捐赠人);
5. 本会投资设立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
6. 由以上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名单由秘书处每年初进行确认与更新,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条 关联交易界定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2. 赠与或受赠资产;
3. 提供或接受资金借贷、担保;
4. 租赁资产;
5.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开展项目;
6. 许可或受让知识产权;
7.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8. 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2.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决策过程中,相关关联方须主动声明利益关系并回避表决。
3. 公平公允原则:交易条件(如定价)应不高于或不低于与非关联方进行同类交易的条件,确保本会利益不受损害。
4. 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则:交易应出于开展慈善活动的合理必要,不得从事与慈善目的无关的关联交易。
5. 透明披露原则:重大关联交易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分类管理:根据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及潜在影响,实行分级决策与审批。
1、一般关联交易:单笔交易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涉及本会核心资产或长期义务的日常必要交易(如小额采购)。
2、重大关联交易: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交易:
3、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
4、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5、涉及本会持有或管理的重大资产、知识产权、品牌授权等;
6、涉及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担保;
7、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六条 决策与审批流程
1. 事前申报:任何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经办部门或关联方本人必须事先向秘书处提交关联交易事前说明,详细说明交易背景、必要性、交易对手关联关系、交易条款(含定价依据)等。
2. 初步审核: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初步审核,重点评估其必要性、公允性及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意见。
3. 分级审批:
一般关联交易:由秘书长在审核意见基础上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必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4. 理事会决策程序:
(1)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2)与交易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应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声明其关联关系,并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投票。
(3)重大关联交易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 书面协议:所有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应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协议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披露与监督
第七条 执行与记录
1. 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协议条款执行。
2. 财务部门须对关联交易进行单独、准确的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进行披露。
3. 秘书处应建立关联交易专项管理档案,保存所有申报、审核、决策、协议及执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信息披露
本会严格遵守《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开义务:
1. 内部披露: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报告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2. 法定公开:在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后 30日内,通过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如“慈善中国”)及本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包括:
· 关联方信息;
· 交易内容;
· 定价依据;
· 决策程序(包括理事回避情况);
· 交易金额;
· 其他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 监事监督:监事有权列席审议关联交易的理事会会议,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执行、披露全过程进行独立监督。监事认为交易可能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2. 内部审计:本会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内部审计,确保其合规性与公允性。
3. 公众监督:本会公开的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及媒体的监督。
第四章 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 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本会财产权益。
2.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或进行虚假陈述。
3. 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或隐瞒关联交易。
4. 向决策机构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关联交易信息。
5. 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进行、隐瞒关联交易,或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本会利益的,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据章程规定提请罢免或解聘。
2. 对负有责任的员工,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3. 造成本会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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