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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6-06-06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编号: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与透明度,防范利益冲突,维护本会、捐赠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作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方界定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与本会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发起人;

2. 理事、监事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 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4. 本会的主要捐赠人(指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对本会有重大影响力的捐赠人);

5. 本会投资设立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

6. 由以上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名单由秘书处每年初进行确认与更新,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条 关联交易界定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2. 赠与或受赠资产;

3. 提供或接受资金借贷、担保;

4. 租赁资产;

5.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开展项目;

6. 许可或受让知识产权;

7.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8. 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2.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决策过程中,相关关联方须主动声明利益关系并回避表决。

3. 公平公允原则:交易条件(如定价)应不高于或不低于与非关联方进行同类交易的条件,确保本会利益不受损害。

4. 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则:交易应出于开展慈善活动的合理必要,不得从事与慈善目的无关的关联交易。

5. 透明披露原则:重大关联交易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分类管理根据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及潜在影响,实行分级决策与审批。

1一般关联交易:单笔交易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涉及本会核心资产或长期义务的日常必要交易(如小额采购)。

2重大关联交易: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交易:

    3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

4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5涉及本会持有或管理的重大资产、知识产权、品牌授权等;

6涉及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担保;

   7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六条 决策与审批流程

1. 事前申报:任何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经办部门或关联方本人必须事先向秘书处提交关联交易事前说明,详细说明交易背景、必要性、交易对手关联关系、交易条款(含定价依据)等。

2. 初步审核: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初步审核,重点评估其必要性、公允性及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意见。

3. 分级审批:

      一般关联交易:由秘书长在审核意见基础上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必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4. 理事会决策程序:

      1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2与交易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应在会议开始时明确声明其关联关系,并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投票。

     3重大关联交易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 书面协议:所有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应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协议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披露与监督

第七条 执行与记录

1. 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协议条款执行。

2. 财务部门须对关联交易进行单独、准确的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进行披露。

3. 秘书处应建立关联交易专项管理档案,保存所有申报、审核、决策、协议及执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信息披露

本会严格遵守《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开义务:

1. 内部披露: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报告上一年度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2. 法定公开:在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后 30日内,通过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如“慈善中国”)及本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包括:

   · 关联方信息;

   · 交易内容;

   · 定价依据;

   · 决策程序(包括理事回避情况);

   · 交易金额;

   · 其他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 监事监督:监事有权列席审议关联交易的理事会会议,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执行、披露全过程进行独立监督。监事认为交易可能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2. 内部审计:本会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内部审计,确保其合规性与公允性。

3. 公众监督:本会公开的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及媒体的监督。

第四章 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1. 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本会财产权益。

2.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或进行虚假陈述。

3. 违反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或隐瞒关联交易。

4. 向决策机构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关联交易信息。

5. 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进行、隐瞒关联交易,或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本会利益的,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据章程规定提请罢免或解聘。

2. 对负有责任的员工,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3. 造成本会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制度20265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三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十四制度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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