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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04】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基金会票据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所有收入、支出票据;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等;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
第三条 票据种类。
1、捐赠票据:用于接收捐赠款项或物资时开具,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捐赠票据。
2、增值税发票:用于基金会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取得,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3、其他财政票据:如会费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
第四条 使用规范。
1、 捐赠票据不得用于非捐赠收入;
2、增值税发票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
3、严禁开具虚假票据或“阴阳票据”。
第五条 申领程序。
1、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局申领;
2、建立《票据申领登记表》;
3. 空白票据由财务室专人保管。
第六条 保管要求。
1、设置专用保险柜存放票据;
2、电子票据需加密存储并定期备份;
3、作废票据需加盖“作废”章并留存备查。
第七条 开具规范。
1、内容完整,付款方名称、金额、项目名称等,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2、时限要求:捐赠票据应在收到捐赠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开具。
第八条:使用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财务审核后开具票据;
3、领用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核销管理。
1、每月对已使用票据进行核销登记 ;
2、核销时需核对票据存根联与记账联。
第十条 归档要求
1、纸质票据按年度装订成册;
2、电子票据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3、建立票据归档登记。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1、财务部门每季度抽查票据使用情况
2、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私自转让、出借票据:追回票据并通报批评,虚开、伪造票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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