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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0】
第一条;适用于基金会全职员工、兼职人员、志愿者及理事因公务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
第二条:差旅类型包括:国内出差、国际出差、会议/培训、实地调研等。
第三条:交通费报销事宜。
国内出差 飞机:经济舱,需提前审批。
高铁/火车:二等座。
市内交通:实报实销(需提供票据,优先选择公共交通)。
国际出差
经济舱。
目的地市内交通按当地合理标准报销。
第四条:住宿费报销事宜。
国内:一线城市≤600元/晚,二三线城市≤400元/晚。
国际:参照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如会议酒店)需提前说明。
第五条:伙食补助报销事宜。
国内:100元/天(无需票据,按自然日计算)。
国际:按目的地国家标准发放(参考财政部标准)。
第六条:其他费用报销事宜。
签证费、保险费等实报实销。
通讯费、打印费等需附明细说明。
第七条:事前审批,编写出差旅申请,明确目的、预算、行程,经部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费用发生,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电子票据需打印并标注用途)。
第九条:报销提交,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差旅报销说明及票据。
第十条:财务审核,财务部核对标准、票据真实性,超支部分需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款项支付,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超标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原则是超出标准部分自己负担(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 虚报、拆分票据或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志愿者/外部专家: 可按基金会标准报销,或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紧急情况:如抢险救灾等突发任务,可简化流程,事后补审批。
第十五条:虚假报销者需退还费用,情节严重者移交法律处理。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基金会内部财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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