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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4     来源:田汉基金会     编辑:晓秋

资产管理制度

编号: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本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和公共财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定义与属性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本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本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本会的所有资产均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私分、挪用。

第三条 管理范围

本制度管理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所有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管理原则

1. 公益导向原则:资产的形成、使用和处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确保资产用于慈善目的。

2. 权责明确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

3. 安全完整原则:确保资产实体完整、信息准确、账实相符,防范资产损失和浪费。

4. 高效使用原则: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闲置和低效运转。

5. 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资产信息的登记、报告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是本会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1. 审批重大资产的购置、构建、处置及对外投资方案;

2. 审批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重要资产管理制度;

3. 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确保资产安全。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监督,检查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秘书处及资产管理部门

秘书处是本会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下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1. 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和卡片,实施动态管理;

2. 办理资产的验收、登记、调配、维修、保养、清查、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3. 协同财务部门进行资产的价值核算与账务处理;

4. 定期报告资产管理状况。

第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各业务部门是资产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负责所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确保资产完好,并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2.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须经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批准。银行预留印鉴、网银密钥必须由至少两人分开保管。

3.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1. 建立应收款项台账,定期与债务方核对,及时催收。

2. 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坏账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存货管理

1. 存货主要包括接受捐赠的救灾物资、义卖品、项目物资等。

2. 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设立实物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 捐赠物资按其公允价值及时入账。存货发出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等合理方法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标准与分类: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如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等类别。

2. 购置与验收:资产购置须纳入预算并按权限审批。资产到达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验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3. 使用与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落实使用责任人。资产内部调拨须办理转移手续。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4. 盘点与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须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管理

1. 投资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确保投资行为不违背公益宗旨,且风险可控。

2.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禁止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提供担保。

3. 后续管理:建立投资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与受托代理资产管理

1.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应依法确认、评估入账,并加强权益维护。

2. 受托代理资产:指本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如指定转赠的款物)。必须与自有资产严格区分,单独设账核算,并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和处分。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处置范围与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对本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六条 处置原则与审批

1.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资产处置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次性处置单位资产原值在一定限额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超过限额或属于重要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处置,必须提交理事会集体审议批准。

3.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属于本会所有,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入账,严禁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资产核算、报告与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资产计价与核算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和后续计量。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无法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以名义金额入账并表外披露。

第十八条 资产报告

财务部门应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资产状况,包括资产构成、重大投资、资产受限情况、处置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信息公开

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本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资产信息:

1. 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公开资产状况摘要;

2. 重大资产变动(如重大购置、处置、投资等)发生后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开;

3. 涉及重大公益项目的资产使用情况,应按项目进展定期公开。

 

第六章 资产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机制

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计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

资产使用和管理各环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坏、流失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20265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十三 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二十四 制度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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