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4 来源:田汉基金会 编辑:晓秋
【编号: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保障慈善资产的安全、合法、有效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好地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田汉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基金会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将部分非限定性资产、约定投资期间暂未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依法进行投资的行为。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遵循基金会章程。
2. 安全性原则:将资产安全置于首位,审慎选择投资品种和受托方,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3. 有效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4. 流动性原则:保持投资资产适当的流动性,确保基金会慈善项目和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5. 公益性原则: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基金会的公益属性和非营利性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担保等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负面清单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1. 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2. 国债、金融债券、企业信用债等债券类产品。
3. 依法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产品(应严格控制比例)。
4. 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专业投资。
5.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低风险、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
第七条 基金会严禁从事以下投资活动(负面清单):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购买债券除外)。
5. 从事非法集资、担保等活动。
6.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7. 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声誉的投资。
9. 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对投资活动负有最终决策和监督责任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包括:
1. 审议批准基金会整体的投资战略、投资政策及年度投资计划。
2. 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的重大单项投资项目或投资组合。
3. 听取并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活动的定期报告。
4. 监督投资活动的合规性与风险状况。
5. 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议事机构。委员会由具备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理事、外部专家及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包括:
1. 拟订基金会的投资战略、投资政策及年度投资计划,提交理事会审批。
2. 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
3. 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控和风险评估,并向理事会定期报告。
4. 遴选和评估外部投资顾问或受托管理机构。
5. 制定并监督执行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投资活动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其职责包括:
1. 执行理事会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 负责投资项目的初步调研、尽职调查、方案拟定及文件准备。
3. 负责投资资金的划拨、结算及投资台账的登记与管理。
4. 投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投资决策全过程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会议纪要、风险评估报告、投资协议、交易凭证、定期报告等,形成完整档案。
5. 定期编制投资活动报告,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
6. 处理与投资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必须遵循严谨、规范、透明的程序:
1. 立项与初步研究:秘书处根据投资政策,进行市场研究和项目筛选,提出初步投资建议,完成项目基本信息报告。
2. 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对拟投项目或产品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全面评估其合法性、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形成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3. 方案拟定:在调查评估基础上,拟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风险控制措施、退出机制等。
4. 内部审议:
属于秘书处权限范围内的常规或小额投资,由秘书长审批。
超出秘书处权限但属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的投资,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委员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重大投资项目(如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进入新的投资领域等),必须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理事会最终审批。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 协议签署与执行:投资方案获批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
6. 投后管理:秘书处负责投资的后续监控,定期评估资产表现和风险状况,及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全面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识别与评估: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识别与评估。
2. 分散投资:遵循“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原则,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分散风险。
3. 限额管理:设定对不同投资品种、单一交易对手的投资额度上限。
4. 止损机制:建立动态止损线,当投资损失达到预定阈值时,必须启动止损程序,防止损失扩大。
5.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重大市场波动或投资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机制:
1. 内部监督:
监事:依照章程对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以及资产的安全性进行独立监督,有权查阅投资档案,对违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
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和定期评估。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外部监督:
独立审计:年度财务审计中必须包含对投资活动的审计。
信息披露: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年度工作报告和慈善中国平台等渠道,依法公开投资活动、投资损益、受托管理机构和投资方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及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因个人违规决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投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或基金会章程进行投资,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并接受基金会的内部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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