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4 来源:田汉基金会 编辑:晓秋
【编号: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升组织透明度与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田汉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依法需向社会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告知的信息的管理活动。本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均以非公募慈善组织的法定要求为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会的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替代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责任主体
本会理事会是信息公开工作的最高决策与领导机构。秘书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监事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独立监督。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时限
本会所有应公开信息,均须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首先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 向社会公开。在本会官方网站、新媒体等其他渠道发布的信息,必须与统一平台保持一致。
一、 基本信息
1、 公开内容:经核准的章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下设办事机构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重要关联方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账号;本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公开时限:上述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30日内。
二、 年度报告与财务报告
1、公开内容: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
2、公开时限:每年 5月31日 前。
三、 慈善项目信息
1、项目设立:在慈善项目设立时,即时在统一平台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
2、重大项目实施情况针对非公募组织的核心要求:于每年 5月31日 前,在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全部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
(1)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与地域。
(2)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
(3)项目收入(捐赠收入等)与支出情况。
(4)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的情况。
3、“重大慈善项目”的界定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该项目当年捐赠收入占本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
(2)该项目当年支出占本会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
(3)项目持续时间超过三年。
4、 项目终止与剩余财产:慈善项目终止后,如有剩余捐赠财产,在项目终止后 3个月内,在统一平台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四、 重大事项与关联交易信息:发生以下事项后30日内,在统一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具体标准由本会依据法律法规,参考《章程》,单笔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属于重大投资。
2、关联交易行为:包括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或发生交易等。“重要关联方” 包括对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五、 定向募捐信息
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如捐赠人要求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开,本会应予公开。
六、 受益人、志愿者告知义务
(1)应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2)招募志愿者时,应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五条 主平台公开:统一平台(慈善中国)是本会履行法定义务的唯一权威平台。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平台信息的录入、审核、发布与日常维护。
第六条 多渠道发布:在确保与统一平台信息一致的前提下,本会应通过官方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进行同步发布或摘要发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七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流程
1. 信息编制:各部门根据职责,按本制度要求编制待公开信息。
2. 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
3. 合规审核:秘书处(或指定合规专员)对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核,重点审核是否涉及不予公开内容。
4. 批准发布:重大信息(如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需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发布;常规信息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发布。
5. 平台发布与归档:在法定时限内,于统一平台及其他渠道发布,并将发布凭证与审核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八条 豁免公开信息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监督、责任与修订
第九条 监督机制:监事有权随时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审查已公开信息,并向理事会报告监督情况。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条 责任追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信息公开违法、违规,给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制度修订: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本会实际情况,及时提请理事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此前制定的《信息公开制度》(2024年8月版)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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