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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07】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健康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总部及分支机构;项目执行场所(如社区服务点、仓储中心等);各类会议、培训、捐赠活动。
第三条 责任分工。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秘书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制定防控政策、统筹应急物资、监督措施落实。 部门防疫专员每日健康监测、执行消毒管理。
第四条 人员管理。健康监测全员每日体温检测(≤37.3℃);离返岗报备(尤其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外来人员登记“健康码+行程码”签署《健康承诺书》。
第五条 场所管理。办公区域每日2次消毒(重点:门把手、电梯按钮)、保持通风(≥3次/日,每次≥30分钟);会议/活动控制人数(≤50人);间隔就座(≥1米)。
第六条 物资储备口罩、消毒液、体温计适量。
第七条 疫情响应。疑似病例立即隔离至临时观察点,上报属地疾控中心;密切接触者居家观察14天远程办公。
第八条 项目调整。高风险地区项目暂缓或转为线上;捐赠物资增加防疫包装。
第九条 检查机制。每周随机抽查,违规行为通报批评
第十条 责任追究。瞒报行程暂停职务,造成疫情传播依法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随国家防疫政策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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