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站 编辑:田汉基金会 2014年8月16日
财务管理制度
【编号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
2. 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3. 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财产及限定性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指定用途使用。
4. 成本效益原则: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确保慈善财产充分、高效用于慈善目的。
5. 安全审慎原则:保障资金安全,审慎进行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
本会理事会是财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1. 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2. 审批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及重大资金支出。
3. 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4. 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监事会职责
本会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财务部门及人员
1. 本会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
2. 实行岗位分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任稽核。机构负责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3. 财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七条 党组织参与
本会党组织应对重要事项决策、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与审批
1. 本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收支均应纳入年度预算。
2. 年度预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
1. 各项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
2.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来源与分类
1. 捐赠收入:接收的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捐赠。
2. 政府补助收入:各级政府提供的补助资金。
3. 提供服务收入: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 投资收益: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所得。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捐赠收入管理
1. 协议与票据: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按其公允价值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 非现金捐赠:非货币性捐赠应以公允价值入账。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等应以合法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价值。
3. 服务捐赠: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有反映公允价值的凭据,应按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4. 账户管理:所有捐赠收入必须全额进入本会法定银行账户,统一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收入核算
严格区分限定性收入(使用存在时间或用途限制)和非限定性收入,并分别进行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构成
1. 业务活动成本:直接用于开展各类公益慈善项目的支出。
2. 管理费用: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人员薪酬、办公费、水电费等。
3. 筹资费用:为筹集慈善财产所发生的费用。
4. 其他费用:如资产减值损失、税费等。
第十四条 支出标准与审批
1. 公益事业支出:本会具有非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资产总额8%。
2. 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 审批权限:建立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大额支出必须经理事会集体决策。
4. 关联交易: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十五条 工资福利管理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范围
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
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2. 银行账户印鉴章、网银密钥须由不同人员分管。
3. 定期由非出纳人员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盘点(每年至少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2. 资产处置须履行审批程序,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
1. 投资活动必须合法、安全、有效,不得从事违反章程或损害公益性的投资。
2. 重大投资决策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3.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
自2026年1月1日起,严格执行新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
1. 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2. 编制详实的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关联方交易、重大投资、净资产限定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
1. 年度报告:每年在规定时限内(如次年5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2. 重大事项:重大资产变动、投资等,在规定时限内(如30日内)公开。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监督
1. 监事(会)行使财务监督权。
2. 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项目执行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部监督
1. 依法接受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每年聘请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9号 联系电话:010-84021261 邮箱:tianhan_foundation@126.com
版权所有 田汉基金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C)2013-2019 京ICP备17032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