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站 编辑:田汉基金会 2014年8月5日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编号: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简称“法人证书”)正本、副本的保管与使用,确保证书安全、合法、有效地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防范法律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田汉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人证书,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载明基金会法人资格及相关登记事项的法定凭证,包括正本、副本。证书复印件(包括扫描件、照片等电子复制件)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法人证书的保管与使用,遵循“安全保管、统一管理、审批使用、权责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保管职责与存放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的原件(正本、副本)为基金会核心法人身份文件,其保管与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为秘书长。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法人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定综合办公室或专职档案管理员(以下简称“保管责任人”)负责法人证书原件的日常物理保管。
第六条 法人证书正本应装裱悬挂于基金会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原件由保管责任人妥善保管。
第七条保管责任人须将法人证书原件存放于专用、安全的档案柜中,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基本条件。严禁私自携带原件离开办公场所,法律法规要求或特殊情况需经本条第九款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使用程序
第八条 使用法人证书分为原件使用和经核验的复印件使用。
1. 原件使用:仅限于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明确要求必须查验原件的场合,如办理银行开户、重大资产处置、法律诉讼、重要政府审批等。
2. 复印件使用:基金会日常运营中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时,原则上使用经核验的复印件(需加盖基金会公章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
第九条 使用法人证书履行登记手续:
1. 使用证书原件,必须由秘书长审核同意。使用经核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批准。
4. 使用与归还:使用人应妥善保管,严格在批准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损毁、出借或用于未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保管责任人。
第十条 如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现场查验原件,应由基金会工作人员全程陪同,查验后立即收回。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责任
第十一条 保管责任人应定期(每季度)核对法人证书原件,确保其安全、完好。秘书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核查。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法人证书。如发现证书遗失、被盗、损毁,保管责任人或第一知情人必须立即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包括内部调查、公告声明,并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同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因个人过失导致证书遗失、损坏、滥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证书,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基金会将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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