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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站     编辑:田汉基金会 2014年8月5日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编号: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田汉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

1基金会公章:刻有“田汉基金会”字样的法定名称公章。

2.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用于基金会财务事务的专用印章。

3. 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停用、销毁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保管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1.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重要印章的刻制,由秘书长提出申请,依法到指定机构刻制。

2. 办公室章、专项基金/项目印章及其他专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刻制。

3.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带有“田汉基金会”字样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应由基金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留存印模,确定保管责任人和使用范围,并正式发文通知启用。旧印章同时停用的,应一并发文通知。

第六条 印章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原则:

1. 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2.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3. 办公室章由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保管。

4. 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转借、委托他人代管。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保管人离职或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七条 印章应存放于安全可靠的保险柜或带锁的专用柜中,随用随取,用毕即锁。非工作时间必须妥善锁存。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使用人须登记《田汉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表》,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审批单应载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用印数量、申请人、审批人、用印日期等。

第九条 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1. 使用基金会公章:

涉及基金会重大决策、章程修改、理事会决议、对外重要公文、重大合同协议、申报重要项目、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与政府部门的重要往来文件 一般性对外公函、证明、常规业务文件等,由秘书长审批。日常内部行政事务性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银行预留印鉴、支票、汇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申报等财务事项,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用印要求:

1. 印章保管人必须核对《用印审批单》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手续不全或越权审批的,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2. 用印前须核对文件内容,确认与审批事项一致。原则上不得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3. 盖章位置应准确、端正、清晰,盖章效果为“骑年压月”。多页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4. 印章保管人须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逐次登记用印情况,以备查验。登记簿应定期归档。

5. 严禁在未经审批或内容不实的文件上用印,严禁私自使用、外借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与遗失处理

第十一条 因基金会名称变更、印章损坏、机构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停用印章时,应由办公室发出正式停用通知,明确停用日期,并负责收回停用印章。

第十二条 停用的印章应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销毁印章须登记造册,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其中,重要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名章)的销毁记录须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被盗或被盗用的情况,保管人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和理事长报告,同时采取公告挂失等补救措施,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和审批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基金会声誉的,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制度20265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七 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十八 制度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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