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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02】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劳动法》《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职工作人、兼职工作人、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薪酬构成基本。工资占薪酬总额的50-70%,根据岗位价值、工作年限确定。绩效工资占薪酬总额的20-30%,依据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发放。津贴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住房补贴(视情况)。福利保障五险一金、年度体检、带薪休假、培训发展基金。
第四条 岗位工资等级。
理事长为一级管理人员;秘书长/CEO 为一级管理人员;部门主任为二级管理人员;项目主管三级管理人员;专员四级管理人员;助理/文员五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领取薪资符合基金会章程,全职人员薪资标准不高于北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
第五条 薪酬调整机制年度普调参照CPI涨幅等;晋升调薪职级晋升后上调10-20%;特殊调薪表现特别突出者可额外调整。
第六条 发放流程每月5日前完成考勤统计,5日前完成薪酬核,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第七条 实行薪酬保密制度,禁止私下讨论、泄露薪酬信息。
第八条 考核方式,测评考核。
第九条 考核周期,年度考核。
第十条 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高管薪酬, 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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