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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04】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外聘专家(含顾问、评审、培训讲师等)的劳务报酬支付,确保合法合规、公平透明,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个人所得税法》《慈善组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项目评审专家;培训讲座讲师;技术咨询顾问;其他临时性专业服务人员 。
第三条 报酬核定原则。市场参考价结合行业标准、专家资历(职称/经验/社会影响力)确定。项目预算约束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中“专家费”科目额度。公益性原则鼓励专家自愿降低报酬,倡导公益奉献精神。
第四条 分级报酬标准。院士/国家级专家税前3000元至8000元/天,适用于重大政策咨询、国际项目评审项目;教授/高级研究员税前2000元至5000元/天,适用于学术评审、培训授课项目;行业资深从业者税前1000元至3000元/天,适用于技术指导、项目评估项目;普通专业人员税前500元至1500元/天,适用于基础性咨询项目;鼓励专家志愿服务。
注:半日按60%计算,超过8小时需单独协商;差旅费(交通、住宿)按基金会《差旅管理办法》另行报销。
第五条 事前审批。需求部门填写外聘专家申请,明确工作内容、时间、预算,经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专家需签署《专家服务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成果要求;报酬金额、支付方式;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临时参会授课专家事前审批即可。
第七条 专家需提供支付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用于个税申报);劳务发票(或基金会代扣个税);工作成果证明(如评审意见、授课记录)。
第八条 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交易;单笔超过5万元需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基金会代扣代缴;≤800元免;800-4000元减除800元后按20%;>4000元:减除20%费用后按20%-40%累进税率 。
第十条 发票要求。专家可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发票(优先)或由基金会代扣个税后列支(需留存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虚构专家名单套取资金;超标准支付报酬;关联交易(如理事、监事亲属担任专家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开透明。年度报告中需披露大额专家费支出(单笔>5万元或累计>10万元);接受审计部门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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