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站 编辑:田汉基金会 2014年4月16日
【编号: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加强内部治理,防范运营风险,提升透明度与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外,对本基金会自身、捐赠人、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事件、变化及业务行为。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晰、及时准确、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重大事项在履行外部报告义务前,须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内部审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职能部门、专项基金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报告范围与类别
第五条 根据事项性质、影响程度和发生时点,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三类:事前报告(审批)类、事后报备类和即时报告类。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类:事前报告(审批)类事,须在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后、正式实施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告手续,获得原则同意后方可实施。
1、组织与人事变更:召开换届会议;修改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提前或延期换届。
2、重要活动:举办或承办参与人数较多的讲座、论坛、年会、研讨会等活动;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涉外与重大合作:与境外组织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国(境)访问或参加国际会议;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4、重要设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第二类:事后报备类事项,在事项完成后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1、财务与资产:设立、转让或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2、大额捐赠:接受单笔数额较大的境内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3、日常重要事项: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按计划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类:即时报告类事项,在事项发生或知悉后24小时内,立即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步口头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详细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发生负面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法律风险: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本会或负责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调查。
3、关键人员变故: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内部重大矛盾:产生严重内部纠纷,导致本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第三章 报告主体、对象与流程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秘书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报告材料的组织、呈报与归档。
第七条 报告对象主要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视事项内容,可能还需向行业管理部门、外事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标准报告流程:
1. 内部动议与论证:由发起部门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内说明,附初步方案,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论证。
2. 理事会决策:根据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正式决议。
3. 材料准备: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外部要求编制完整的报告材料。
4. 对外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后,由办公室按规定渠道和时限报送至相关管理部门。
5. 归档与公开:将所有内部决策文件、报告材料、批复文件等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事项结束后的5年。同时,依据《田汉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对适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报告时限与材料要求
为确保合规,以下是不同类型事项的关键时间节点和核心材料要求摘要。请注意,具体时限与材料要求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最新规定为准。
重大事项核心要求速查。
1、组织与人事变更如换届、修改章程。对外报告时限,提前至少2个月;核心材料有会议方案、修订草案、候选人背景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需)。
2、重要涉外活动如接受境外捐赠,对外报告时限提前至少2个月;核心材料有合作方背景资料、捐赠协议、项目计划、外事部门意见(如需)。
3、重要设立如设立专项基金,对外报告时限提前至少1个月,核心材料有设立必要性说明、管理办法、拟任负责人情况
4、大额捐赠报备 (单笔≥100万),对外报告时限事项结束后1个月内,核心材料有捐赠协议、捐赠方背景、财产使用情况报告
5、突发事件如安全事故等,对外报告时限事发后24小时内(即时报告),核心材料有事件概况、已采取措施、风险影响评估
第五章 责任、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台账》,对报告事项进行登记、跟踪和更新。
第十条 基金会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实的部门及个人,基金会有权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追究经济责任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遵循《信息公开制度》,在报告重大事项的同时,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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